我知道的第二天我就讓他簽訂了夫妻約定書,協議裡寫明瞭家裡的房子,車,車位,儲藏室都歸我,屬於我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房貸他還,公司以後的收益也都是我的個人財產,至於家裡的債務都屬於他個人貸款,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我名下的貸款,信用卡,也是由他來承擔,說實話,我名下的債務,信用卡,一直都是他在用,他除了每個月還房貸,給生活費,別的錢,我是沒有見到過的,我起草的,他也認同,他也簽字按手印,一點沒含糊,也沒說不同意,討價還價,這點讓我很欣慰……我沒公證,我之前看龍飛律師,我記得她說過如果房子在我名下,可以不用公證,一樣有效……

後來我又起草了類似於離婚協議,當時想的是,如果萬一走不下去了,這些都是我和孩子的保障,後來他又補充的,上面關於孩子跟著我,他要付撫養費,兩個孩子一個月3000.每年根據物價上漲隨時上漲,如果孩子上課外班,這些費用他全部也承擔,包括我如果沒工作了,我的保險他給交,每個月在給我3000.用於家庭開支,直到我再次上班,不然一直付,這個錢和撫養費無關,都說離婚看人品,我不知道他這樣算人品好嗎?當時的我確實沒想到他會這樣寫,那個時候我是想著把最壞的結果安排好,不然就靠我這點工資,只夠我們生活。

這個事快一個月了,他說從那以後都沒聯絡,也不知道真的假的,後來我問老王,三姐給他轉的錢你幹什麼用了?他說都是用於還信用卡,拿貨,給客戶結賬,都是用於公司了,如果真是這樣,我心裡還能接受點,畢竟我不想因為你倆讓我揹負這15個的賬,畢竟是你倆傷害了我,我沒找你們要補償費,你們就應該萬幸了,你倆補償我也說的過去,畢竟在這個事裡我是那個最無辜的人,也是那個最受傷害的人……

說實話如果真給我200個,我是願意的,我可以把房貸,借款還上,手裡應該還能剩點,我再上班,養活兩個孩子應該沒問題,當時他說他每個月在給倆孩子點撫養費,這樣我們仨不會過的很差……大不了就是和以前一樣過,反正我和孩子也習慣了他不在家……可是他不同意,他不願意和我們分開,他說他心裡還是有我,有這個家的,他說他開始的初衷就是pc,就是交易,後來三姐也吊著他,所以才一步一步到這個地步的,不管再怎麼說這一切都是他的錯,如果他沒有這方面的心思,人家那些套路也沒用啊?他說我們畢竟有15年的感情基礎,他說他如果想和我離婚,他早就給我攤牌了,再說三姐也不是真的想給我200個,她只是威脅他,不想和他分開……其實沒有200個,有150,再不行100個也行啊……我現在就是這麼現實……現在只有錢能給我安全感……別的都是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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