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間無奇不有,重慶發生了這樣一起令人無法形容的事情,一個男子在賓館工作,有一天他不知道怎麼想的,就介紹女友去賓館賣淫,而女子也不知為何就答應了。接下來,女子在賓館方介紹下,到賓館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其間,賓館老闆,發現隔壁有警察查房,便向她通風報信。女子上天台躲避,直到5天后被發現死亡,後經鑑定符合高墜傷死亡。

事後,賓館經營者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處緩刑,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賓館方索賠151萬餘元,真的是令人無法相信,首先一條人命的逝去總是令人感到遺憾的事情,如果說她收入穩定、生活富足,相信她也不會去做這樣違法又羞恥的事情。

然後這個男友真的是不配做一個男人,居然讓自已的女人去和別的男人發生關係,一個男人的尊嚴都不要了嗎?是自已的思想問題還是想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呢?更加令人無法相信的事,女人居然也同意男朋友的建議,去出賣自已的肉體,估計從精神上已經被男友控制了,對這個男人言聽計從,以至於失去尊嚴、失去貞操,最後還失去了生命,不得不說,女孩子無論是什麼時候,都要懂得自愛自尊,這樣才能活得瀟灑和快樂。

那麼,事後死者家屬向賓館索賠150萬,是否有法律依據?賓館經營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何為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如果要賓館經營者賠償死者,必須證明經營者對死者有侵權行為,要證明被侵權,通常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證據來支援您的主張。這些證據旨在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人的身份、侵權行為給您造成的損害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下是一些通常需要證明的要點:

侵權行為的存在:需要證明被告確實實施了侵權行為。這可能包括提供相關的檔案、照片、影片、錄音等證據,以展示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

侵權人的身份:需要證明實施侵權行為的是被告本人。這可能涉及提供身份識別資訊、侵權現場的證據或者其他能夠指向被告的證據。

損害事實:需要證明由於侵權行為,您遭受了實際的損害。這可能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名譽受損等。相應的證據可以包括醫療記錄、財產損壞的照片、經濟損失的計算等。

因果關係:您需要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侵權行為是導致損害的直接原因。這可能需要專家意見、技術鑑定或者邏輯推理等支援。

那麼,這個事件裡,原告能夠證明這些要素嗎?金寶認為是不能夠證明的。

然後,這個事件裡死者家屬認為賓館經營者需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因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需要賠償,那麼在法律上,這方面是怎麼規定?

在法律上,關於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具體來說,這些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於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此外,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還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包括服務場所使用的建築物、配套服務設施、裝置應當安全可靠,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的要求。同時,經營者對於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能夠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安全和權益,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如果經營者未能履行這些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那麼經營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結合本案例來說,首先,死者不是消費者,她是在賓館從事違法行為;其次,賓館的天台已經超出了公共經營場所的範圍;再次,死者逃到天台是自陷風險的選擇,並不是被經營者逼迫所致。

綜上,從法律分析來說,賓館經營者對死者並沒有侵權行為,也沒有關於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法律責任,不應該賠償家屬提出的150萬經濟賠償,而事實上,法院也是這麼判的,不過值得一提的是,賓館作為一個住宿相關的經營場所,介紹、容留人員進行賣淫行為,已經觸犯刑事犯罪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才對!

其它小說相關閱讀More+

我是個瘋子!不!我是神!

愛吃飯的尹雲

未封

枇澈

燕青回憶錄

武小十

人生記事本

老誠

夢裡繁花相遇

zi梓辰

酆都城篆

神鬼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