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接上文,賈忠遙隨手拿起一張對摺的A4紙,開啟一看,便看到“拘留證”三個黑體大字,但見上面落著如下幾行小字:

北嶽市公安局花府分局

拘留證

花公(刑)拘字(2023)3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茲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裴元嬰(性別 男,出生日期 1995年2月5日,住址 北嶽市雨花區平安小區17棟201室)執行拘留,送北嶽市看守所羈押。

北嶽市公安局花府分局

XX年XX月XX日

賈忠遙一邊看,一邊心中嘀咕:“開設賭場罪,如果是情節嚴重,那麼刑罰起步便是五年以上,重罪呀!自己昨天下午剛剛看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也算是學以致用吧!”忠遙看罷,欲將這張拘留證放回原位,突然,拘留證上停留的一小片紙,引起了忠遙興趣。捏開一看,但見上面同樣落著兩行歪歪扭扭小字:

27開庭

和我老婆一起來

看罷,忠遙不覺對著紙條疑惑起來,加之紙片拇指大小,像是被人故意從一張紙上撕下來的,忠遙細細想:“這張紙條明顯是傳遞資訊用的。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期間,同外界傳遞資訊,只有律師這一條合法渠道。而涉及紙條,哪怕律師也不能直接接觸的。那麼這張小小的紙條背後,會不會涉及到相關幹警的瀆職行為?會不會有權錢交易?駐所檢察的職能,一方面要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對監管幹警的瀆職行為進行打擊。”一張小小的紙條,觸發了賈忠遙職業本能,牽動了全身敏感的神經。此刻,管教大隊長陶鑄正在放風場抽查在押人員關於“權利義務”的背誦情況,管教穆柯脫掉鞋子正在鋪位上挨個檢查在押人員被褥,檢視裡面是否私藏違禁品,而管教許濤正蹲著一個挨一個檢視在押人員的個人物品箱子。忠遙想著三人一會便會檢查完畢,便蹲下身子,將筆記本攤開放在鋪位底端床板上,詳細記錄了小字條內容,以及“裴元嬰”的幾點基本情況。記罷,一念又想:“如果裴元嬰將紙條損毀,死不承認該怎麼辦?如果說這紙條是自己寫的玩的,又該怎麼辦?”幾個問題想下來,賈忠遙當機立斷,將紙條偷偷塞進自己筆記本的首頁夾層裡面,心中已經大體想好了如何深入核實的具體步驟。暫且不表。

一支菸的功夫,針對601監室的安全大檢查便告一個段落,幾人魚貫出了監室。接著便是602監室、603監室、604監室、605監室、606監室、607監室、608監室以及609監室。同樣的流程、同樣的步驟,除了甩出幾本諸如“天外飛仙”之類的破書外,便沒有違禁品被搜查到。這一方面說明,看守所管理規範,違禁品不管是流入還是製作的條件、環境不存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在押人員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況,巧妙地躲避了幹警搜查,不過截至目前,並未發現這種情況。本著合理懷疑,每次安全大檢查,幹警們總是針對後一種情況開動腦筋,細化檢查手段,不許存在絲毫安全隱患。

監督檢查完畢,賈忠遙出了六監區,並未直接返回駐所檢察室,而是拐入駐所檢察室。此行目的便是透過恆山省公安監管資訊管理系統檢視“裴元嬰”的具體資訊。忠遙一面細細檢視,一面細細將必要資訊補充記錄到一旁攤開的筆記本上,為接下來的調查核實做好前期準備。回到駐所檢察室,忠遙抓起手機,看到上面的時間顯示為“11:05”,方覺剛才待在駐所檢察室檢視資訊耗費了不少時間。放下手機,轉到小沛呆的那個辦公室,將剛才的小紙條影印在一張完整的A4紙上。一面影印,一邊朗聲交代小沛道:“小沛,明天上午九點半,我們入監區找人談話!”端坐著準備公務員考試的小沛,木然地抬起頭,聽罷點點頭道:“好的!”欲知關於裴元嬰的教育談話如何進行,且聽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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