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行動隊的辦公室裡,江騰飛郝林海和“小蛋糕”三人正在討論著“小蛋糕”梳理出來的案件疑點

“是啊,我也這麼覺得。我剛剛看了一下,發現這個案子的線索很少,目擊證人的筆錄裡記載的很模糊,都是先看到小賣部失火跑出去救火的記錄。我仔細找了好幾遍,都沒看見虎志強口口聲聲提到的那個看見段輝當晚出現在小賣部打電話的目擊者相關記錄。而且時間跨度也很大,好多資料都不全面,當年的辦案程式和偵查手段都很落後,這件17年前的案子要查清楚恐怕得大費一番功夫。”郝林海點頭附和道。

“指導員,你講的這些困難已經擺在我們面前了,既然是工作中發現的新線索,不管它時隔多久有多大困難,只要我們肯下功夫,一定能把這個案子查清楚的。”江騰飛堅定地說道。

“嗯,我相信你。”郝林海點了點頭,他知道江騰飛是一個非常有能力的刑警中隊長,只要有他在,就沒有什麼案子查不清楚的。

兩人商量了一會兒,決定分工合作,一起調查這個案子。江騰飛負責梳理案件線索,郝林海則負責聯絡相關部門,獲取更多的資訊。

他們知道,這個案子並不容易查,但是隻要他們團結一心,一定能夠找到真相,給受害者一個公正的交代。

此時,“小蛋糕”已經洗漱完畢,重新回到了辦公室。她看到江騰飛和郝林海正在認真地討論94年寧北市黑刺溝煤礦三採區小賣部失火的案子,突然她想起白天自已在警綜平臺上查閱電子案卷的時候發現的一處疑點。

“指導員,我想起來這案卷裡有一個重大問題,特別不正常。”“小蛋糕”說著把江騰飛和郝林海帶到自已辦公桌前,熟練的開啟警綜平臺上傳過來的電子案卷。她指著電腦螢幕給二人講道:“你們看這一份筆錄,是1994年12月21日段輝被確定為小賣部縱火案嫌疑人,在看守所裡做的筆錄。”

筆錄中顯示段輝供述了自已在1994年12月6日(小賣部失火當晚)晚上和工友馬XX在黑刺溝煤礦三採區集貿市場裡一家燒肉管喝完酒,回家的路上傳呼機響起,大約是晚上9點左右他在三採區宿舍區北門口的小賣部使用小賣部的公用電話回傳呼,當時第一遍電話沒打通,他又播了一遍電話才接通,是段輝的另一個工友約他月底一起去參加一個老同事兒子結婚的宴席。

段輝打完電話後小賣部老闆娘程素娟向段輝收取了8毛錢電話費,一次通話每分鐘3毛錢,他跟工友最多通話不超過兩分鐘,撐死6毛錢,就問老闆娘怎麼會是8毛錢。對方說之前那一遍電話沒打通但是計費器已經顯示計費了。段輝就藉著酒勁跟老闆娘程素娟爭執了起來,然後程素娟揚言要叫回來自已丈夫虎志強跟他說,說著就拿起電話給虎志強上班的肉聯廠打去電話。段輝怕惹麻煩就付了1塊錢也沒讓找錢就走了,回到宿舍區東門口的筒子樓裡,段輝直接就躺床上睡覺了,一直到晚上11點多鐘被警察從睡夢中叫醒抓到公安處。

江騰飛和郝林海在“小蛋糕”的講解下,迅速看完了這份筆錄。他倆一時間還沒反應過來“小蛋糕”剛才說的所謂一點問題是什麼。

“小蛋糕”看出了二人的疑惑,隨即把筆錄第一頁放大一倍。當年的筆錄第一頁都是提前批次印製好的模版式筆錄頭,所有固定格式外的的資訊都有辦案人員手寫填注內容。而訊問段輝的這份筆錄顯示的資訊日期是1994年12月21日,訊問地點是甘寧省礦務局寧北公安處看守所提審室,但是訊問筆錄竟然是第一次。

這就太不符合常理了,94年12月6日當晚小賣部著火後,段輝就被公安處帶走,就算是連夜批的刑事拘留手續,最少也得是第二次在看守所做的這份訊問筆錄,那個年代刑事訴訟法的程式已經相當全面了。沒有初查期間的第一次筆錄確定段輝有重大嫌疑,就無法呈報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再說就是放到84年辦案子,任何辦案單位把嫌疑人抓回去第一時間都會進行審訊的,所以通常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前幾次訊問筆錄至少是第一次訊問筆錄都會在辦案單位的審訊室或出差當地的臨近公安局(派出所)審訊場所裡完成。但是這份段輝的首次訊問筆錄竟然在看守所的提審室裡做的。而且距離案發當晚段輝被抓已經足足過了十五天時間,難道說公安處的民警把段輝抓來問都沒問就直接押進看守所裡。過了半個月後似乎想起來還有這麼個人才跑來提審段輝,問來問去段輝跟那件案子好像沒什麼關係,後續又作了5次訊問筆錄,內容跟第一次的筆錄大致一樣,火災現場的消防勘驗報告出來後也沒有發現其他證據是段輝放火,於是1995年1月5日下午段輝被礦務局公安處無罪釋放,離開看守所。

“這簡直太不可思議了,哪有這樣辦案子的?這裡面的問題太多了。程式不合規的同時你們有沒有從筆錄裡還發現其他方面的疑點?”江騰飛在“小蛋糕”帶著他們快速瀏覽了一遍案件後對二人提出這樣的疑問。

“我感覺詢問段輝的偵查員提問方式,不像是在調查案發當晚段輝是否存在和小賣部老闆娘程素娟發生爭執後對其實施過激行為,比如像毆打推搡之類的肢體接觸,導致程素娟暈厥或暫時失去行為能力,繼而對慢慢引發的火災毫無察覺才導致身亡。反而像是在尋找有利於證明段輝並沒有可能傷害程素娟的口供證據。包括後面詢問虎志強的筆錄裡多次詢問他家購買的電熱爐是多大功率、什麼品牌、平時做什麼用,這些證據的採集都是為了應證消防隊對火災起火原因定性的。而對程素娟身前打到肉聯廠傳達室的那一通電話僅僅是一句帶過,甚至都沒有當時接到這通電話的傳達室當事人的詢問筆錄。這不符合我們刑事辦案的基本偵查思維邏輯。”郝林海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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