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是回門的日子,一大早,楊穎就拉著李東旭回到孃家了。

三十自已家過年,初一接待拜年的人,初二款待回門的姑爺,這是楊家約定俗成的規矩。按照這幾年的慣例,過了這一天,楊家的年就算基本過完了。所謂基本過完,指的是楊毅從初二起就不必再在家裡留宿,除了破五,他和楊穎也勿需回家吃飯。

正如李東旭所言,楊家的父母還算開明,平素很少過問兒女的事情,把他們拴得也不緊。他們住的這套房子,是前幾年剛換的,對於楊毅和楊穎來說,裡邊沒有任何成長的記憶,也沒有值得留念的地方,這套簇新的居所,只是他們父母的家而已。楊穎大概每個週末都能回家看看,楊毅基本保持了兩週回去一次的頻率。

自打畢業,除了過年,楊毅就再也沒有在家裡住過。多年的獨自生活,讓他越來越不適應在別人的家裡過夜,即便是自已父母的家也不行,那種渾身彆扭的感覺讓他無所適從。再好的地方,也比不上他蝸居里的那張床、那個沙發以及那把懶人椅,可每年過年又是個義務,除夕和初一兩個晚上,無論他多不情願,他都得留在家裡,以至於每年的那一刻,他都會多少羨慕已經成家的楊穎,因為她有著名正言順的不在家中留宿的理由。

通常在回門這一天,楊毅和李東旭會哄老人打上一天麻將,楊穎自然是上不得檯面,她要獨自準備午飯和晚飯,只能忙裡偷閒,過來湊湊熱鬧。楊毅和楊穎從小就沒從父母的手中得過紅包,他們家似乎不太講究這個,長大後每逢年初二,能透過打麻將從老人處騙些錢,除了大家圖個樂呵,便也是一種變相的討喜。

所以每次初二回門,見到李東旭,楊毅的心裡都會洋溢位小小的欣喜,一是李東旭就像是個標識,只要他一冒頭兒,楊毅離家就進入了倒計時,二是隻要牌桌一張,如果不是點子特別背,素來不諳此道的老人總會貢獻出一些鈔票,讓兒女們在一年中餘下的日子裡都會津津樂道。。

可是在這個年初二,當李東旭隨著楊穎走進家門,楊毅卻沒感到任何欣喜,相反地,一看到李東旭波瀾不驚的眼神,他的心卻隱隱地有一分沉重。

事實上,這種沉重感,自從前一夜楊毅躺在床上,就如影隨形地包裹住他,裹得他幾乎喘不過氣來。再向前推,當給展母拜完年回到李東旭的車上,楊毅心事重重時,那份沉重或許就已然在他的心底悄然瀰漫開來。

自打王可案發,楊毅就憋著一股勁兒,一門心思地想要弄清真相。在那些壓抑、苦悶而又痛徹心扉的日子裡,這是他壓倒一切的生活重心,至於真相大白後,他該如何為王可尋求公平與正義,在他的腦海中只是有個大致的輪廓,他還沒顧得上仔細思考。如今塵埃落定,與王可案件有關的侵害人都已經進了看守所,事情的來龍去脈也基本摸清,楊毅心中的煩悶本應一掃而空,但去展鵬母親家轉了一圈之後,他卻驀然驚覺,與追尋真相的艱難曲折相比,他接下來所要面臨的卻更為棘手和茫然,令他難以抉擇,又避無可避。

王繼偉就是個典型的刑警性格,有些狡黠而又不乏直爽,他的性格和展鵬很像,而和李東旭的大相徑庭。楊毅相信,他在馬路邊說過的那些話,並非出自李東旭的授意,儘管李東旭曾不著痕跡地安排了很多事兒,比如他暗中和大腳打招呼,還有帶著楊毅去展母家之類的。作為一個經驗豐富的刑警,王繼偉和楊毅一樣精通刑事法律。運作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展鵬的命運而言,應該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中國的刑訴法規定了依法不追訴的原則,和展鵬有關的大概有兩種情形。如果檢察院認定不存在犯罪事實,或是即便存在犯罪事實,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現的,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這是第一種情形,但現實中很少發生,檢察院果真藉此做出不起訴決定,需要極大的勇氣。

第二種情形是更通常的做法,事實上,當初楊毅能安然離開看守所,便與這種做法異曲同工。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條法律規定雖然是基於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保護,但也為有心人提供了一定的灰色空間,而個別擁有政法資源的人應用起來更是得心應手。楊毅能想象到,作為本案,刑警隊已經完成了所有形式上的偵查工作,不易再被外人指摘詬病,即便退偵後檢察院不起訴,他們也不用承擔太大的責任,只是相關承辦人在考核方面受一些影響,就像當初丁祥和楊智軍在自已的案件中一樣。對於刑警隊來說,這或許是一個樂見的局面。

但這需要檢察院能提供充分的配合。不說上級檢察院的監督、可能的對公安機關提請複核和被害人申訴的審查,單在檢察院內部,不起訴決定也要報經檢察長和檢委會批准,這從來就不是一兩人能私下決定的。運作不起訴的人,至少要打通刑警隊、上下兩級檢察院三個環節,才能確保有運作成功的可能性,但這一切,對於李東旭及其身邊的人來講,似乎不是個無法逾越的障礙。

如果一旦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只能透過法定途徑進行自我救濟,而救濟途徑只有兩種,申訴和起訴,無論哪一種,都荊棘叢生,舉步維艱,楊毅做了這麼多年刑辯律師,對此深有體會。

鑑於王可作為被害人已經死亡,他的近親屬可以以他的名義向上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或者在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他的近親屬也可以不經申訴程式,直接向法院起訴。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訴,原來的公訴案件就變成了自訴案件,被害人一方作為自訴人,就負有舉證責任,而這絕不僅僅是闡述基本事實和理由那麼簡單,必須拿得出能滿足庭審標準的過硬的證據來支援,而這恰恰是作為個人很難做到的。雖然法律也規定了一旦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檢察院應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法院,但真正執行起來,效果也大打折扣。

在這之後,法院也是一道關卡。就算最終檢察院得以提起公訴,如果疏通了法院的環節,法院即便判定被告人有罪,照樣可以判處被告人緩刑,甚至可以免除刑事處罰,這些都是白紙黑字地寫在有關的法律裡,在現實司法活動中也有大量的實踐。楊毅前不久剛剛聽說一例最新的判決,被告人因防衛過當致人死亡,法院判定故意傷害罪成立,但被告人卻被免於刑事處罰,當庭釋放。

如果真有人打算撈展鵬,這些都是可行的途徑。而更為弔詭的是,作為展鵬的辯護律師,楊毅必須秉持有利於被告人和無罪推定的原則,這些是對一個刑辯律師最基本的要求。楊毅對大學時的律師實務課記憶猶新,白髮蒼蒼的老教授開宗明義,一開始就闡述了刑辯律師應遵循的六項原則,除了第一條自我保護原則外,其餘五條都和有利於被告人有關。執業以來,楊毅也的確是照此身體力行,這些原則已經成為滲入他骨髓的信念。

也就是說,自從接受張靜的委託,擔任展鵬的辯護人,楊毅在瞭解基本案情的基礎上,首先就要對案情進行無罪推定,尋找一切指向嫌疑人無罪的線索和證據,不能先入為主地認為嫌疑人有罪,並據此向警方和檢方申辯嫌疑人無罪和輕罪的理由,爭取不刑拘、不批捕、不起訴,或者在庭審中,進行無罪和輕罪的辯護。而所謂的基本案情,只能來源於嫌疑人的供述、警方和檢方提供的材料,即便自已掌握了其它線索,也因或許有先天的傾向性而不利於嫌疑人,必須暫時先被遮蔽。

當楊毅在睡夢中醒來,意識到自已在展鵬的訴訟過程中,夾雜著某些自我情緒,不由得驚出一身冷汗。這絕對與他的理念相沖突,而理念的自我衝突是最令人感到痛苦的。

暗夜中,他摸索著點著一根菸,看著香菸頂端的光亮一閃一閃,他的嘴角不禁泛出一絲苦笑。李東旭真是下了一盤好棋,無論他是有心還是無意,他都把楊毅置於一個極為尷尬的境地,讓他在自已的真實情感和執業理念的衝突中掙扎不休。楊毅明白,哪怕自已只再做一天律師,他也是個法律人,他就無法漠視他所崇尚的基本原則。

不僅如此,李東旭還施加了另一種無形的壓力——展鵬的家人。無論是展母、展暉,甚或是張靜,在越來越多地介入展鵬的家庭生活後,楊毅無奈地感受到某種動搖。在王可事件中,剔除感情因素,展鵬究竟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楊毅陷入苦苦的思索中。

但是王可——楊毅的心隱隱地抽搐著,茫然若失。

接連抽完兩根菸,房間又重複黑暗,楊毅的腦海中閃過李東旭的面孔,第一次對他惱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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