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說,當下賈忠遙翻開一本白色的薄薄的小冊子,封面上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幾個紅色宋體小字。指頭觸動書頁,翻閱到法條第385條,但見上面落著如下一列漢字: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賈忠遙低低將這個法條吟誦(2.動詞:吟詠誦讀)三遍,努力瞭解著其中的奧義。古人言:“言有宗,事有君。”(1.成語:說話有出處,有依據,做事,有原則。語出《道德經·披褐懷玉》)作為司法工作者來說,法律規範本身便是做事衡情論理的依據,且應該是惟一的依據。賈忠遙將受賄罪的法條在腦海裡又仔細揉搓了幾遍,最終形成了自己的定義,即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個字:廉,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該罪的客觀方面是收取財物。該罪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系特殊主體。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具體來講,是收取他人財物持故意的心態。對於受賄罪的總結告一段落,賈忠遙又翻閱到冊子前面,目光聚焦到第67條、第68條,這是兩條關於法定可以減輕刑罰的量刑情節,即自首(3.動詞:犯法的人自行向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代自己的罪行。核心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與立功(4.動詞:建立功績。刑法意義上的立功特指“提供線索、偵破他案”,是一種特指)。第67條規定道:“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忠遙依舊口中吟誦三遍,形成了自己對於自首的定義,即自首是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此外,為了鼓勵檢舉揭發,對於僅僅是具有如實供述情節的,被法律解釋為“坦白”(5.動詞:如實說出自己的錯誤或罪行。刑法意義上的坦白,是一種打折的自首,即沒有了“自動投案”,只剩下“如實供述”),也可以獲得法院的輕判,只是幅度較之自首大大縮小。司法實踐當中,坦白是常態,而自首卻是例外。

賈忠遙看完《刑法》第47條,接著又往下看去。但見第48條如此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忠遙在腦海裡飛快地對立功,進行了總結,即立功是指提供線索、偵破他案的行為。賈忠遙對比自首與立功,心下思考(6.動詞:進行比較深刻、周到的思維活動。備註:該詞,是思想最為規範、最為徹底的一種表述。至此,關於以“思”字開頭的七個詞,均已總結完畢,即外加“思想、思量、思忖”與“思慮、思謀、思索”)道:“這自首與立功,一個是立案前,一個是立案後。立案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基於自然人趨利避害(7.成語:趨向有利的一面,避開有害的一面)的本性,著實不容易。與其相反,立功,即是刑事司法實踐當中,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即倚靠人民群眾打擊犯罪。只不過,此時的人民群眾已經成了階級敵人。本著分化瓦解的策略,鼓勵檢舉揭發,能夠節約大量司法資源。同樣出於自然人趨利避害的本性,立功卻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不過,因為立功是涉及他人的犯罪線索,因此不是人人都可以掌握的。檢察偵查司法實踐當中,也有不少人打起了透過假立功來爭取輕判的歪主意,實在是一種低智商的行為。”

對於自首與立功這兩個非常重要的刑法概念總結完畢,忠遙又將自己的總結成果提筆寫道了筆記本上,但見筆記本上落下來三行工工整整的楷體小字:

第一行寫道:“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第二行又寫道:“自首,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行為。”第三行再寫道:“立功,指提供線索偵破他案的行為。”

賈忠遙對以上三個關於職務犯罪的概念總結完畢,心中莫名升騰起絲絲滿足,合上筆記本,身子往後一靠,閉合雙眼。恍悟之間,一陣急促的手機電話鈴聲響起,忠遙身子一激靈,探身一看,原來是魏巖所長。欲知魏所長來電何事,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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