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飛道:“記得那天是9月30日,國慶節前一天,晚上大約十點左右,我開車子在中山路往湖南路方向正常行駛,拐彎的時候,接了一個電話,不小心將前面等紅燈的車子追尾。我本來想著私了,但是對方卻報警了。我當時就想,報警就報警吧,等警察來了再說吧。後來,交警來了,讓我吹那個酒精測量儀器,再後來我被帶往人民醫院抽血,抽完血又把我帶回交警事故大隊,做筆錄。做完筆錄,就讓我回家了。”賈忠遙一面聽,一面肚中思想道:“哦,這醉駕案件的偵查流程原來是這樣啊!吹氣、抽血、做筆錄。”張飛說完,忠遙身子往後一靠,笑道:“那你這屬於出了交通事故被查,當時怎麼沒想著好好跟對方說說,或者跑掉呢?”張飛聽罷,不覺怒從心上起,惡向膽邊生,(1.成語:語出《水滸傳》第31回)嘆道:“對呀,我當時都迷糊(2.形容詞:神志不清。若為動詞:小睡)了。後來,交警隊等著處理的時候,交警也跟我說,當時如果跑掉就沒有醉駕的事情了。”聽著張飛唉聲嘆氣的陳述,忠遙心中思考(3.動詞:進行比較深刻、周到的思維活動)道:“如此看來,人們常說:‘法網(4.名詞:指嚴密的法律制度)恢恢、疏而不漏’並非真理,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滯後性,這法網織的再密,終有遺漏。單從這醉駕案件來看,如果採集不到犯罪嫌疑人的乙醇含量值,那是沒有辦法定他罪的。”突然,張飛身子微微前傾,主動發問道:“檢察官,我現在後悔死了。我得案子可以重新判決嗎?”忠遙肚中暗自發笑,只是不便表現出來,喝道:“你以為司法辦案是過家家,玩呢?判決一旦生效,便要執行。我看你,還是既來之,則安之(5.成語:既然來了,就在這裡安下心來。語出《論語·季氏十六》第二章)。在這裡服從監管,好好改造吧。”此刻,張飛如同洩氣的氣球,唯唯應道:“好的。”忠遙看他這樣,勸慰道:“跟其他人相比,你這拘役兩個月,是最輕的刑罰了,你還擔心什麼呢?你孩子多大了?”

張飛一聽提他孩子,黝黑(6.形容詞:黑。例如,他胳膊曬得黝黑的。近義詞“黢黑”:很黑,例如,他兩手黢黑)的麵皮上寫滿了“悔恨”兩字,再嘆一口氣,道:“哎,因為我留了案底,我孩子不能考取公務員了。”忠遙方才明白,眼前這個男人最為憂慮的原來是孩子的前途問題,不過,這也是在押人員的共性問題,孩子永遠是他們最為柔軟的部分,自己在裡面吃得差一點,住的簡陋一點,都不是問題,因為自己的案底給孩子帶來就業障礙,是他們統一過不去的一道心理門檻。忠遙道:“張飛,你多慮了。我們現在是法治社會。個人犯罪個人承擔基本原則,你孩子的就業問題,不會因為你犯罪而受影響,況且你這醉駕案件,是處罰最輕的一種刑事案件。”張飛聽罷,方才舒展眉頭,道:“檢察官,真的嗎?我的案底,確定不會影響我孩子未來考取公務員?”面對張飛刨根問底(7.成語:追究事情的底細。近義詞“打破砂鍋問到底”),忠遙肚中思忖道:“父母親犯罪,不影響孩子考公。我只是聽說,萬一有些地方執行的不到位呢?這該怎麼回答呢?”正待踟躕之際,張飛自言自語道:“如果不影響,那就太好了。我心裡面也舒坦多了。”賈忠遙聽他這樣說,順坡下驢道:“你就把心放肚子裡吧。”

賈忠遙跟張飛的教育談話,又持續了片刻,無非是詢問一些關於醉駕案件辦理的細節問題,這也是增強案件辦理的親歷性。對於張飛所陳述的犯罪事實部分,忠遙腦海中做了模組化歸納,即犯罪事實包括:時間、地點、行為、結果、動機,這也是完整的證據五要素,與其相對應的便是證明材料,也就是證據,如果說犯罪事實是內容的話,那麼這證據便是形式了,如今根據《刑事訴訟法》,這證據的法定形式合計八種,這犯罪事實與相應證據,即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工作中,審查的重要內容。換言之,審查內容是什麼?賈忠遙腦海中再次歸納道:“犯罪事實五要素,犯罪證據八種,這不就是五八嗎?五八,五八。哦,對了,58同城。看來,這記憶是有規律和技巧的。”

對在押人員張飛談完話,忠遙、小沛返回駐所檢察室,不必細說。欲知下午又會發生什麼事情,且聽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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