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說賈忠遙返回駐所檢察室,心中始終擰著一個小疙瘩(1.名詞:麻煩,問題),那就是:父母親的犯罪記錄,對於子女考取公務員到底有無影響?古人說:“言有宗,事有君。”(2.成語:語出《道德經·披褐懷玉》第二部分)面對在押人員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自己不能憑著感覺去說,不能為了安撫而瞎說有一氣(3.數量詞:一陣)。忠遙坐了下來,一面喝水,一面肚中尋思(4.動詞:思索):“找誰打聽一下比較好呢?咦,遠在天邊,近在眼前,(5.成語:形容尋找的事物就在眼前。語出《鏡花緣》第46回)不找她找誰?”你道忠遙想到找誰打聽,不是別人,正是自己妻子餘瑤。記得年初,餘瑤他們單位招人,餘瑤陪著組織部門的一個女幹部一起出差去往山西太原政審待錄取人員,記得回來說過,政審過程並沒有調取該同志父母親的無犯罪證明記錄。不過,關於公務員政審,法律層面到底怎麼規定的,以及實踐中是怎麼執行的,自己還是問一問為妥。想到這裡,賈忠遙放下水杯,摸起手機,撥通了妻子餘瑤的電話,三聲“嘟——嘟——嘟”過後,電話那頭,傳來了忠遙熟悉的女人聲音,道:“老公,怎麼了?”忠遙將要打聽的事情如此細說一遍,餘瑤朗朗道:“沒問題,下午問好後等我電話。”

結束通話電話,賈忠遙翻開一份醉駕案件《起訴書》又看了一會,心中默默記憶一番,力求熟悉。司法辦案,貴在經驗,而經驗的獲得,除了大量辦理案件外,別無途徑,眼下自己不能像捕訴部門的同事一樣直接接觸案件,只能透過大量閱讀起訴書或者判決書來提升自己的辦案能力,忠遙看罷,將身子往後一靠,閉上眼睛,腦海裡浮現出了一份完整的起訴書,那熟悉的方塊漢字,如同舞蹈一般,忠遙將他們排列組合,默記如下:

恆山省北嶽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雨檢刑訴【2023】198號

被告人張飛,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於恆山省北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地:北嶽市安明小區58棟102室,經常居住地:北嶽市維也納小區5棟403室。曾因飲酒駕駛,於2017年5月12日被北嶽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吊銷駕駛證。曾因組織賣淫,於2018年3月12日被北嶽市公安局花府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3年10月7日被北嶽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嶽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偵查終結,於2023年11月7日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3年11月8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辯護權及認罪認罰的可能性後果,並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解,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審查的全部卷宗。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9月31日22時37分許,被告人張飛駕駛恆E55331小轎車,沿中山大道從南往北,行駛至平安小區西門附近,追尾他人小轎車。接警後,交警人員對其呼氣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為198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經抽血檢驗,經北嶽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其體內乙醇含量為21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行為。

以上犯罪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 書證:被告人張飛戶籍證明,接警單,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2. 證人證言:目擊證人李四證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飛的供述和辯解;

4. 鑑定意見:北公鑑201號鑑定意見書

5. 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血液提取檢查筆錄;

6. 視聽資料:現場執法影片,附光碟一張。

以上犯罪證據收集程式合法,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張飛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7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雨花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餘婷婷

2023年11月16日

賈忠遙心中默唸一遍,又總結道:“這起訴書,實則包括四部分,即被告人基本情況、辦案經過、審查內容和起訴內容。而後兩者是起訴書的重中之重,即依法認定的犯罪事實是什麼,怎麼量刑。這不就是完整的審查起訴嘛!”賈忠遙正在思考之際,忽然門口小沛道:“賈哥,吃飯去了。”忠遙方從恍惚中抽離出來。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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