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說賈忠遙將抽出的三本卷宗拿在手裡,逐頁翻閱起來。第一本卷宗卷首案件名稱,寫著“芮正危險駕駛案”幾個小字,翻開第一頁,是一張名為《執行登記表》的表格,上邊順次列明罪犯的基本情況,刑期起止日期,案底情況以及本次犯罪具體犯罪事實。但見犯罪事實(犯罪證據五要素:時間、地點、行為、結果、動機)如下寫道:

2023年8月15日22時37分許(1.助詞:表示大約接近某個數。例如,下午五時許),犯罪嫌疑人芮正在本市中山大道明光小區附近,駕駛一輛車牌為恆ELG007本田小轎車,撞擊道路中心的綠化帶,致使道路路燈燈杆損害,經交警部門認定犯罪嫌疑人負有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現場民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量,其呼氣值為243mg/100ml,後抽血取樣,經北嶽市公安局鑑定中心鑑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73mg/100ml,系醉駕駕駛機動車。

賈忠遙看罷,提筆在筆記本上記錄下本案案發關鍵資訊,即案發(2.動詞:案件發生)時間、酒精含量呼氣值、酒精含量血液檢測值。看著兩個數值,忠遙肚中思忖道:“不久前國家檢察官學院培訓,授課老師提到一點,醉駕案件司法實踐當中,這血檢值一般要高於呼氣值,如果反常,這其中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線索。這眼前的數值,看來是比較合理的,不需要懷疑。”想罷,忠遙繼續往下看。這第二份重要的法律文書便是《起訴書》無疑了。賈忠遙左右翻閱一下,總共就一張紙,足見醉駕案件是較為簡單的案件了。忠遙按著《起訴書》法律文書的格式,順次閱讀起來。但見,這面如此寫道:

起訴書

花檢【刑】字第880號

被告人芮正,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於北嶽市花府區,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私營企業負責人,戶籍地:北嶽市花府區明光小區43棟201室,經常居住地:北嶽市雨花區中鼎時代34棟102室,2013年5月12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吊銷駕駛證6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3年8月22日被北嶽市公安局花府區分局刑事拘留,現在羈押於北嶽市看守所。

2023年8月23日,北嶽市公安局花府分局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本院,本院於2023年8月24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依法對適用認罪認罰進行了告知,被告人認罪悔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理。

經審查:2023年8月15日22時37分許,被告人駕駛恆ELG007本田黑色小轎車行駛至本市中山大道明光小區附近發生交通事故,經現場酒精呼氣測量,被告人呼氣測量酒精值為243mg/100ml,後抽血取樣,經北嶽市公安局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為27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依法訊問被告人,被告人對於酒後駕駛機動車明知其危害性,而放任。以上犯罪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 書證:戶籍證明、接警單、到案經過、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2. 證人證言:現場目擊證人張三證言;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芮正供述和辯解;

4. 鑑定意見:乙醇檢驗報告;

5. 勘驗(3.動詞:司法人員對案件現場、物證等進行實地勘察和檢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事故現場勘驗筆錄、血液提取登記表;

6. 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執法現場錄音錄影、鑑定過程錄音錄影。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徐惠

花府區人民檢察院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現被羈押在北嶽市看守所;

2. 《認罪認罰具結書》;

3. 《量刑建議書》;

4. 《適用速裁程式建議書》。

賈忠遙看罷,對於上面標明的日期著重比對一番,心中思想道:“案發時間是8月15日,公安立案是8月21日,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是8月22日,而檢察院提起公訴是8月25日。可謂神速了!記得我國《刑訴法》第172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機關的辦案期限是20日,看來是綽綽有餘了。”忠遙繼續翻開下一份法律文書——《花府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欲知有能審查出什麼名堂,且聽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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