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哲望著穩操勝券的公孫明,好奇地詢問一句:“導師,你認為我必會支付你額外10萬元學費對嗎?”

公孫明略帶嘲諷地說:“不然呢,當初跟你簽訂合同時,我就會料到你不會支付我這些,所以我特地為自己著想,不論你是否輸贏,最終的利一定在我——你輸了,證明我是不敗的。倘若你贏了,證明我教得好,往後越拉越多的學生會慕名而來,江哲小同學,導師說的話,你認同嗎?”

對於這一點,令江哲無奈一笑,他知道在‘利’的方面已經輸了,但與公孫明簽訂合同的又不是如今的江哲。

“對於該話,我不得不認同。既然導師是抱有這般目的,那作為學生的我自然要開始表演了!”

只見江哲說完話,表情漠然嚴肅,平視不遠處的審判長,開口辯論:

“我直接說結論:我不必支付公孫明接下來的10萬元。”

“審判長,您也無需感到為難,這一次的審判,我替你審判了!”

此話一出,審判長面露新奇,他剛才確實準備看江哲與公孫明的辯論後再作出結論,如果江哲不說出這些話,恐怕審判長最後依舊會判定公孫明贏。

但江哲忽然開口此言,不僅令審判長,就連現場慕名而來的吃瓜群眾們都感到了新奇。

“這合理嗎?”

“被告人替審判長決定?”

“這似乎不合理吧?”

“你管他們合不合理,就看江哲最後的結論如何!”

“有點意思,開始有意思了!”

“...”

審判長面露微笑地說:“第一次遇見這樣的情況,也能證明江小同學對法律的自信,可以,我很希望能看見你的表演,請吧!”

“謝謝審判長!”

江哲輕輕點頭,開口解釋:

“我之前說過我不必支付剩下的學費,理由如下——”

“我與公孫明的案子中籤訂的合同屬於‘附條件合同’,而附條件合同有以下特點:”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解析:我與公孫明簽訂的附加合同,對於1年前的我來說再到今天,這件事是事實嗎,並不是!”

“【2】:我與公孫明所簽署的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均可)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若‘地球不停止轉動,錢就不借給你’)等等,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公孫明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解析:重點是主告方:公孫明,與被告方:江哲,即是我,簽訂的屬於‘類不可能發生的事實’。”

“【3】:我與公孫明簽訂的條件是由公孫明與我議定的,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倘若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我與公孫明簽訂的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後,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在這裡,賣屋的條件和出租的內容其實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時,才有權出租房子。對於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為合同條件的,應認為合同未成立。”

解析到此,江哲面露微笑地環顧一圈現場,發現所有人都目瞪口呆的望著江哲,即使是導師公孫明也忍不住為其感到心驚。

他希望江哲說不上來接下來的相應法律法規,倘若江哲能說出來,那又如何,公孫明也有後手,他有100%的把握讓江哲輸!

觀眾們看見這幕,海量的‘牛皮’彈幕撲面而來。

“臥槽,江哲懂法!”

“他懂的,他真的懂法!”

“哈哈哈,作為法律系學生,不得不說江先生涉及的知識面好廣啊!”

“這些完全是我們現實世界的法律法規,江先生難不成把整本書背了下來,去考法師啊!”

“...”

原本觀眾們認為江哲過於忙碌,可能不懂法,但凡不懂法在該關卡內必吃虧。

可未曾想到,江哲的表現再度一鳴驚人。

在觀眾們議論間,江哲不負所望地說出餘下的法律法規:

“根據2024年《夏國人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所附條件有以下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該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在我與公孫明的案子中,我倆的合同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學習時學生先付一半學費,我已經履行完畢;第二部分為附條件條款,條件成立要求是作為學生的我在畢業後勝訴一場。因此,當公孫明開始對我起訴時,合同所附條件尚未成立,我還沒有勝訴。因此,附條件合同裡的條件並未實現,那麼便證明合同條款不能成立,所以法院應當判決公孫明敗訴。”

隨著話落,全場的氣氛忽然變得詭異起來,所有民眾仿若看魔鬼那般看向江哲。

但很快,所有人的視線情不自禁地轉移到公孫明的身上。

只見公孫明一臉笑意,對於江哲的這個解答,他有設想過。

至此,他沒有任何的擔憂,連忙開口反駁:“江小同學,你未...”

不等話音落下,江哲忽然咧嘴一笑,打斷其的辯論,“我知道你要說什麼,你接下來會有方法判我輸,我也知道你會怎麼說。不如審判長就讓我來替導師說,可好?”

“噠!”隨著木槌聲落下,審判長的聲音傳來:“準!”

江哲面露挑釁地看著公孫明,“抱歉了,導師,又是我。”

公孫明臉色有些陰鬱,沒有開口。

“是的,剛才對於公孫明來講,他是輸的。但他想要反敗為勝,也極為簡單!”

“接下來當公孫明與我的第一次敗訴後,即判決生效以後,合同所附條款已經生效,公孫明屆時可以提請再審。根據夏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再審理由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基於以上所述,公孫明可以根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提請再審,原來附條件合同條件已經達成,那時候的他終於可以要回另一半學費了!”

江哲的意思極為簡單——

這一次的辯論,必是我贏,也必是我通關與存活!

您想要贏,可以啊,只能等下一次了!

但下一次,便不再是我,真正的我早已離開了該世界,進入了下一個關卡,屆時您能奈我何?

隨著一連序列雲流水的解析落下,頓時惹得現場,直播間觀眾,專家們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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