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訊問被告人環節,楊浩志只問了這樣簡單的幾個問題,多少讓楊毅有些意外。不過從他志得意滿的表情,楊毅得以進一步確認他的指控邏輯。

雖然刑法第310條只有短短的兩段話,對窩藏罪與包庇罪規定得很籠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已經成為包庇罪的典型構成要素。楊浩志看似簡單的幾個問題,指證了這樣的邏輯:展鵬和汪強間有親密的關係,實施犯罪的人是汪強,展鵬不僅故意頂罪從而欺騙司法機關,而且偽造了涉案證據,以達到幫助汪強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正常情況下,這些足以坐實對展鵬的包庇指控,怪不得楊浩志一副氣定神閒的模樣。

涉入展鵬的案子越深,楊毅對這一點越有清醒的認識。他明白,的確很難推翻控方的指控邏輯,如果想為展鵬做無罪辯護,必須避其鋒芒,兵行險著,尋找另外的突破口,在這種情況下,控方的猝不及防就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或許只有當控方進退失據,無罪辯護才可能有一線勝機。

楊毅明白,按照庭審流程,接下來將由他詢問被告人。庭審就像在下棋,法庭調查就是控辯雙方在排兵佈陣,法庭辯論才是最後的廝殺。在思考辯護策略時,一個念頭漸漸在他腦海中定型,無論是傳喚警方人員當庭作證,還是提交新的證據,都是故佈疑陣,在法庭調查階段,他只能被動地消極防守,最大限度地麻痺控方,避免引發控方的警覺。控方越是感覺他沒有勝機,他才越可能有機會。到了法庭辯論的時候,有了前邊不知不覺的鋪墊,或許他會尋找到一擊致命的時機。所以,在原來的計劃中,他打算放棄詢問被告人,他不能早早地就讓楊浩志產生警覺。可是法庭調查剛開始,雙方就劍拔弩張,這多少打亂了他的計劃,一時間,楊毅有些舉棋不定。

李紅低著頭在卷宗上做標記,做完標記,她吁了口氣,目光在法庭掃了一圈,然後說道,“下面,由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

楊毅看向展鵬,正碰上展鵬的目光,兩人交匯了眼神,楊毅終於下定決心說道,“報告審判員,辯護人沒有問題。”

李紅和坐在楊毅對面的楊浩志,不約而同地向楊毅投去了詫異的目光。經常參加刑事審判的人都知道,辯護人當庭詢問被告人,是庭審時少有的能為被告人澄清、辯解的機會,辯護人放棄詢問並不常見。

李紅皺皺眉,接著問楊浩志,“公訴人還有問題嗎?”

“沒有。”楊浩志回答得很直接。

李紅將目光移向展鵬,打量了片刻之後說道,“被告人,下面法庭有幾個問題向你瞭解一下。”

展鵬抬起頭,平靜地注視著李紅。

“被告人,你是什麼時候向警方提供汪強的線索的。”李紅問。

“是在看守所被提審的時候。”展鵬回答。

這個問題一提出,楊毅就明白法庭是在確認立功情節,這是個好的現象,至少預示著有可能減輕處罰。

“你具體說一下。”李紅面無表情。

“汪強在北京時自稱丁峰,所以我一直以為他只是丁峰,後來有一次警方提審時問我,是否認識汪強,當時我還很猶豫,因為一旦我承認認識他,就會暴露我們的關係。”

“就是剛才說的同性情人關係?”李紅追問。

“是。”展鵬點點頭。

“那你後來怎麼做了?”

“警方告訴我,汪強原來在山西有案底,一直在逃,一天不抓捕他,就會給社會帶來風險。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我沒再否認我們的關係。”

“然後呢?”

“警方問我是否知道他可能的落腳點,我說我不知道,但告訴警方,汪強有可能回到北京找我,最有可能去的地方,就是我家,或者我單位。”

“警方就是據此制訂抓捕方案,進而抓到汪強的,對嗎?”

展鵬的眼睛閃過疑惑的神情,搖搖頭說道,“這個我就不知道了,不過有一次我在看守所裡看到了汪強,我知道他落網了。”

“你對警方提供線索,似乎與你投案相矛盾,你為什麼這麼做?”

展鵬猶豫了一下,說道,“提審我的人是我曾經的戰友,抓捕逃犯是他的工作和責任,於公於私,於情於理,我都有義務幫助他,而且——”

“而且什麼?”

展鵬重重地嘆了口氣,喃喃道,“畢竟我曾經是個刑警。”

“被告人,你大聲重複一遍。”李紅沒有聽清展鵬的話。

“畢竟,”展鵬吞嚥了幾口唾液,“我曾經是個刑警。”

楊毅暗忖,這應該算是個高分回答,展鵬沒有唱高調,說得合情合理。

李紅饒有興趣地打量著眼前的男人,展鵬微微低著頭,避開了所有的目光。李紅吁了口氣,用眼角的餘光瞟了瞟身前的書記員,見他已經不再敲擊鍵盤,知道他已經記錄完畢,瞟了一眼楊浩志說道,“現在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包庇罪向法庭提供證據,並說明證據的種類、來源及要證明的事實。”

楊浩志在材料中抽出證據目錄,站起來,環顧全場之後說道,“被告人為了達到幫助真正的罪犯逃脫法律制裁的目的,自行到刑警隊投案,謊稱是他自已實施了犯罪,欺騙司法機關,故意向司法機關做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第一,是被告人展鵬的供述。

我們先看證據卷第1至第7頁,這是被告人投案時警方對其做的詢問筆錄,在筆錄中被

告人供述,是他造成了受害人王可的意外死亡,為了掩蓋自已的罪行,他將王可拋屍,並向警方供認了他切掉王可手指的工具,即那把瑞士軍刀。

我們再看證據卷第8至第17頁,這是被告人被刑拘後的第一次訊問筆錄,在筆錄中被告人提供了和投案時相同的說法。

上述兩份供述,可以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欺騙司法機關、為真正罪犯頂罪的行為。”楊浩志一口氣說完,稍作停頓,衝著李紅點點頭。

“被告人展鵬,你對上述證據有意見嗎?”李紅問展鵬。

“沒有意見。”

李紅又看向楊毅,問道,“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楊毅站起身,看了一眼楊浩志說道,“辯護人對相關的詢問和訊問筆錄沒有意見,但辯護人注意到,公訴人在出示證據時,並沒有宣讀原始證據,而只是做了總結性的概述。眾所周知,被告人在候審時,是無法看到詢問和訊問筆錄的,公訴人當庭不宣讀原始證據,被告人無法獲悉該證據的全貌,雖然當初被告人在有關的筆錄上籤了字,但過了這麼長時間,他未必能記清筆錄內容,所以法庭徵詢被告人對證據的意見,沒有任何意義。同時辯護人發現,控方隨卷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一共有四份,但公訴人只出示了前兩份。辯護人懷疑公訴方只出示對已方有利的證據,而未出示可能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楊浩志瞥了瞥楊毅,剛要說話,李紅卻搶先開了口。“鑑於本案案情簡單,為保證庭審效率,公訴人可以對言辭證據進行概括性總結。”

“如此,辯方請求法庭同意,辯方可以將被告人供述視為辯方證據,並保留當庭宣讀重點段落的權利。”

“同意。”李紅看著卷宗,連頭都沒抬。

“我想,公訴人也不會反對吧?”楊毅笑吟吟地看向楊浩志。

“不反對。”難得地,楊浩志也回了個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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